学校

东北石油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对经鉴定、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报废及审批

第五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用的50%及以上的;

(四)长期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五)达到或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情形;

条 为提高效率、节约支出,各单位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原则上采用定期集中办理方式,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四月、十月各组织一次固定资产集中报废。此外,特殊情况需要报废的另行受理。

条 各单位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拟报废时,应提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拟报废固定资产具体明细,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科室进行初核,还能继续使用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全校公开调剂,调剂后剩余拟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报批手续。

条 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报废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三名以上专家(管理人员)进行报废鉴定,要严格审查是否达到使用年限、是否还能继续使用。房屋、建筑物报废由学校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废鉴定。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报废由使用或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报废技术鉴定。

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1、使用单位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专家或管理人员进行鉴定会签,经单位行政负责人审签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报废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2、按下列程序报批:报废资产批量50万元(含50万元)或单件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报废资产批量超过50万元或单件原值超过10万元报主管资产校长审批,超过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超过500万元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3、房屋、构筑物、车辆报废需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因库房及资金等条件限制,已批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原地保管,按规定程序处置后,配合竞买中标单位搬运出校。若有特殊情况,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各单位可将小型固定资产自行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定的库房存放。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1、聘用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待报废资产进行鉴定、评估,并提出书面鉴定结果及评估价格。

2、在学校校园网主页上公示报废资产处置公告,组织报名、勘查等竞卖事宜。

3、由申请单位、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资产处置竞标小组,按程序组织投标单位公开竞标,出价最高者中标。

4、在校园网主页公告处置结果。

第十条 原则上投标单位必须达到三家以上方可组织竞标,中标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两次竞卖流标,经主管校长审批,可投标单位低于三家、中标价格低于评估价格重新组织竞标。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收入要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报损及处置

第十条 仪器设备报损按照《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其他固定资产报损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东北石油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

2、报损固定资产原始凭证复印件。

3、报损固定资产明细账页。

4、固定资产报损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5、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6、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7、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损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长审批处置,报损10万元以上及其他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报损,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置。

第十条 房屋、构筑物及车辆等固定资产报损应按照相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第十条 擅自处置报废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原《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办法》【东油校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东北石油大学 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街99号

信息维护:资产管理处 0459-6503680  sbk@nepu.edu.cn | 技术支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