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定稿)

作者: 时间:2017-04-28 点击数:

(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针对我校分散采购,制定《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东油校发[2012]32号)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分散采购,是指依据黑龙江省(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学校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二条:我校分散采购,实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及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相结合。

第三条:货物类采购,除计算机设备、打印设备及复印设备等协议供货通用设备外,批量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履行二级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条:本科教学实验、实训及各类专项中包含的实验耗材,批量采购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可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批量采购预算在5000元至10万元的,需履行二级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自行组织采购;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履行学校内部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并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第五条:服务类采购,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履行二级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自行组织采购。其中,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参照大庆市财政局印发的《大庆市市直单位定点印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工程类采购,对于零星、分散应急维修项目,学校公开招标确定三个固定的应急维修施工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对于非急修的零星、分散维修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汇总后,预算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秦皇岛分校政府采购实行属地化管理,依据秦皇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向秦皇岛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当地的组织程序进行采购;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秦皇岛分校按照学校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八条:货物类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及服务类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履行学校内部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同类别、同品目采购项目每月只允许申报审批一次,且全年累计预算资金数额不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各二级单位不得将应当集中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拆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刻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组织实施采购,应成立采购(谈判、询价)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应另行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款项结算时,应提供“东北石油大学自行采购计划审批表”、“自行组织采购情况说明”及学校财务部门要求的验收和领用手续等材料,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二条:对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业务主管部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监督;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审计。

第十三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石油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东油校发[2015]35号)废止。

第十四条:本补充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东北石油大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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