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石油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5-06-30 点击数: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单价虽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被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界定为稀缺设备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学校各院(部)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具体管理,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对各院(部)所属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除特殊需要外,大型仪器设备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论证前,各院(部)对本单位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否重复购置进行审查,资产管理处设备科进行核查,并向论证专家组提出采购建议。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实行资源共享。首先在本院(部)内实行共享,具备条件的在全校实现共享。严禁任何团体或个人对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独占使用。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院(部)和设备管理人员要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负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大型仪器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每学年度,名院(部)按照学校的要求填报《高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设备管理部门每学年对单台件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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