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东北石油大学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0-10-1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校友)对学校进行捐赠。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均按本办法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以学校各单位名义接受的且需学校承担相应义务的捐赠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经学校批准。

第四条 学校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捐赠方的意愿,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六条 凡是以学校及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以学校各单位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按照学校规定对各单位的分成比例由各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捐赠资金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 捐赠方与学校签订合同的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的物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接受捐赠的物资。

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归学校,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物资使用权原则上归各单位。

第九条 学校对接受捐赠物资实行严格的登记、保管、交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不得账外滞留。

第十条 学校及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到校后,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按捐赠协议和捐赠清单对捐赠物资进行清点、登记。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纳入学校正常的固定资产管理。校庆或重大活动期间接受的捐赠物资可由各单位先行登记保管(东北石油大学校庆物资捐赠登记表见附件),然后履行国有资产入帐手续。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物资在验收中发现损坏短缺情况,应尽快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及各单位成立捐赠物资接受管理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捐赠公示制度,增加捐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群众的监督,接受捐赠人的质询,并定期向大额捐赠人报告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凡因弄虚作假,隐报瞒报,造成捐赠、赞助资金和物资流失、浪费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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