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形成的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等高技术手段;以“定额分配、超额收费”等办法为基础,建立起科学、合理、公平、高效的资产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对学校授权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领导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校领导兼任,成员由总会计师、学校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处处长、纪监审办公室主任、行政管理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秦皇岛管理处处长兼任。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大额投资、大宗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出建议。
(二)统一协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办法。
(五)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及工作计划。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起草《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学校相关资产投资与购置计划的编制、负责仪器设备及家具类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 负责学校资产的配置,有效利用存量资产,推进资产的共享。
(五) 负责学校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等经营活动。
(六) 负责对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监管,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单位按下列范围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并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报学校审批后实施。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机关办公用房(楼)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用房(公共教室)及低值易耗品(实验材料等)的管理,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教学与实验室用房政策及管理制度。
(三)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科研用房政策及管理制度。
(四)学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资料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是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并实施。
2、严格规范本单位资产管理,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3、定期进行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护维修工作,提高资产完好率。
5、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配置,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6、按照学校规定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资产运营申请及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明确一位领导主管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与使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剂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遵循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或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配置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及相关的审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东北石油大学招标采购管理的相关办法,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纪监审办公室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调剂。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学校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运营业务。计划财务处按照资产运营合同收取运营费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申报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校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处置及运营收入私存、私分、入二级财务账或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与校外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与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学校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解裁定。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有使其用于运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资产管理部门、物资采购部门、纪检监查审计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等单位从计划、采购、管理、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到出售、转让等环节都必须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管理缺失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经学校授权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石油大学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