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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2-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东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费购置、或通过自制、调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设备和家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家具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陈列品、家具、用具和装具,具体为: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和家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仪器设备。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值达10000元及以上或总数量达到100件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各自独立使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品牌、型号、规格相同的仪器设备。

(三)单位价值2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家具。

(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200元,但一次性批量购置总价值达5000元及以上或总数量达到100件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品牌、型号、规格相同的家具。

第六条 仪器设备按购置金额实行分类管理。

1.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  

2.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设备和家具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保管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全校仪器设备、家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设备和家具的配置、采购、验收、登记、使用、调配、维修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设备、家具负有监管职责,配合资产处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教辅单位、二级院部等使用单位是设备和家具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本单位设备和家具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和家具的主管领导,并配备管理员,及时办理设备和家具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计量检定、调配、盘点和处置等手续。

第十条 保管人是指学校具体使用或保管设备和家具的在职在岗人员,保管人是设备和家具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保管人发生离退休、校内调动、调出学校或长期离岗等情形时须提前办理实物交接和资产账务变更手续。

第三章 配置、采购验收及登记

第十一条 学校的设备和家具配置应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未规定配置标准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处学校投入的设备、家具购置经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报相关经费预算。各单位其他专项经费编报设备、家具购置明细预算报资产处审核,避免超标准购置、重复购置。未经资产处审核财务部门不得纳入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报送设备和家具购置预算前,需进行广泛的调研和论证,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经学校相关经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填写《东北石油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位现有同类设备使用率不达标的,不得购置新设备。未进行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纳入购置预算。论证前各单位可到资产处进行设备查重。

第十四条 设备和家具购置预算经学校及上级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购置预算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是设备、家具验收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新购设备和家具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各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为组长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包括相关专家、项目负责人、资产使用人及资产管理员等。单位资产管理员全程参与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应详细作好验收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设备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家具合同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自行验收,单位负责人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设备合同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或单件设备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家具采购合同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的同时,资产处同步进行监督验收,主要监督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等合同履约情况。使用单位、资产处相关人员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章。

秦皇岛校区设备、家具参照上述规定全部自行组织验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七条 设备和家具验收的内容分为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实物验收。

1.核对发货标志及数量是否与运货单一致,外包装是否完好,有破损的及时记录和拍照。

2.查对仪器设备的装箱单、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操作手册、图纸、证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一一登记;核对装箱单与采购合同是否一致。

3.对主机和附配件分类、逐件清点。仔细核对主机及零配件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编号等与装箱单是否一致,并做好记录。零配件不齐的,写明箱号、品名、型号、规格、编号、应到与实到和缺少的数量等信息。发现数量不符的,不得签收,要求供货商及时补足,同时报告资产处。

4.对于厂方负责安装的设备和家具,由各单位验收人员在到货后与厂方人员共同开箱验收,按上述实物验收的步骤做好验收和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前或自行开箱。

(二)技术验收。主要是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核验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具体步骤如下:

1.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设备和家具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

2.对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各种技术参数的测试,检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查验仪器设备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3.验收中,发现设备和家具出现质量问题或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使用单位要及时报告资产处,由资产处牵头和供应厂商协调退货、更换、理赔等事宜。

第十八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规定由外商或代理商安装调试的,必须由外商或代理商派人来现场共同开箱、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方能签署验收文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在供应商履约供货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进口设备验收要求在供应商履约供货完毕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如不能及时验收,应及时书面报告资产处原因。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如果在项目协议中明确产权归属不属于我校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备和家具的原始价值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及计价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设备和家具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确定本单位在职在岗教职工作为保管人,并及时到资产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续。

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学校财务部门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保管人应及时将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在设备和家具的醒目位置,并定期查缺补漏。

第二十四条 增加零部件或扩充功能的,以附件增值形式调整设备和家具的账面价值。因毁损或拆除设备和家具原有的部分时,从原账面价值中减去毁损或拆除部分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 设备和家具维修(含更换零配件)或维护保养等所支付的费用,不改变其账面价值。

 

第四章 使用及调剂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备和家具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保证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高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学校开放共享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和家具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对设备和家具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实相符。严禁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其中大型仪器设备要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随意拆改和分解。如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或分解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处提交申请,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条 对于计量仪器设备和有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检定或校准,对精度或性能降低的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以及涉及辐射安全、化学安全和生物安全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在使用和处置时还应同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设备和家具原则上应放置在校内工作场所使用,未经审批不得放置校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放置在校外(含校外实验实习基地等)使用的,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处负责人、主管校长审批,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还须报海关审批。

使用单位承担放置在校外的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责任,确保其安全及完整。放置校外使用期满后应及时移回校内。如果放置在校外的设备和家具不是我校人员管理下使用的,视同为出租出借,按照出租出借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监管期内(3年)必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教学科研用途使用。资产处和海关不定期对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校内单位之间借用设备和家具,需提出申请,由借入借出双方单位负责人、资产处负责人、主管校长审批。如发生损坏、遗失等事项。由借入单位负责人确认、划分具体赔偿责任,并负责追偿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出租(借)给校外其他单位或个人。确有需要的,须提交申请,资产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设备和家具作为质押物对外质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闲置设备和家具,应及上报、上交资产处,由资产处按程序组织校内调剂,做到物尽其用。

资产处批量调剂工作程序为:

(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闲置设备、家具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将相关调剂信息在校园网公示,面向全校征集调剂需求。

(二)全校各单位向资产处提出调剂需求申请

(三)按照教学优先的原则,根据需求迫切程度、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确定调剂结果。

(四)在校园网公告调剂结果。

(五)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办理资产调拨、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家具的日常管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对使用效益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备和家具,资产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校内调剂。

第三十九条 设备和家具保管人离退休或岗位变动前,须办理设备和家具的移交手续,在完成实物交接及资产账务转移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管理相关手续。

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变动人员管理,切实做好设备和家具交接工作。对于保管人擅自离岗未交接所保管设备和家具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追回。

第四十条 凡涉及组织机构变更、院系调整(撤销、拆分、合并等)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盘点,厘清资产归属,并向资产处申请办理设备和家具的实物交接和资产账务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因办公场所调整,使用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备和家具全部搬离,不得将设备和家具随意遗弃。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将定期组织使用单位开展设备和家具的资产盘点工作,保持资产账与实物相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设备和家具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设备和家具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设备和家具处置必须由资产处组织完成,各使用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四十四条 设备和家具的报废处置按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设备和家具申请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须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挪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如需要发生产权关系变更,须经资产处报海关审批。

第四十七条 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的设备和家具原则上不得办理退货业务,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货的,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资产处负责人会签审批。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家具丢失、损毁的,按照《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及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软件类资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耐用品。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制度条款若与本办法相抵,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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