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机关、教辅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维修管理,充分发挥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机关、教辅单位行政办公需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具有完整产权,并已建立了固定资产账的办公设备家具,均属于本办法的维修范围。
第三条 保修期内的设备家具,由使用单位直接与厂方售后服务部门联系维修。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四条 学校机关、教辅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维修费原则上只用于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维修,其他非办公的专项设备家具维修费用自行申请相关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条 设备家具所使用的消耗性材料不属于维修范围(如试剂、填充材料、电池、投影机灯泡、打印机的碳粉、硒鼓、纸张、电脑键盘及鼠标等),设备家具升级改造、装修配套等不属于维修的范围。
第三章 维修原则
第六条 按照“提高效率、节约支出”的原则开展设备家具维修工作,优先保障采购价值高、使用效率高的设备家具进行维修。
第七条 设备家具的维修价值及必要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备家具的使用时间未超过原生产厂家的设计(或建议)使用寿命或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没有设计使用寿命或年限规定的,参照同类同种或行业平均使用寿命);
(二)维修价格(累计)未超过原始购置成本(含增值部分)的60%,或未超过目前市场功能相似、相近或相同产品购置成本的50%;
(三)如损毁部分或拟更换零配件为设备家具的核心功能部件,所需维修或更换部件厂家未停产或有替代产品且价格合理;
(四)设备家具可继续使用,能满足行政办公的使用需求;
(五)没有其他不适宜维修的情况。
经审核确认已无维修价值、不再进行维修的设备家具,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 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责任。
第九条 未经审批,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条 设备家具需要维修时,使用人应及时报修。如因报修不及时造成事故,责任由该设备家具相关管理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设备家具的维修采用集中维修和分散维修两种方式,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维修,急需维修使用可随时申请分散维修。维修申请程序如下:
(一) 报修部门申请维修填报《东北石油大学机关教辅单位办公设备(家具)报修单》(见附表),填报时要写清设备名称、型号、故障情况,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办理。
(二) 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接收到维修单后,与维修单位共同对故障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维修方案及维修预算,并在维修单上签署维修意见。
(三) 设备科按照校内维修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四) 指派维修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
(五) 报修部门进行验收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设备家具的维修审批权限:批量或单次维修预算壹千元(含壹仟元)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科长审批;批量或单次维修预算壹仟元以上、伍千元(含伍仟元)以下的由主管副处长审批,批量或单次维修预算超过五千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批量或单次维修预算超过一万元还需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五章 维修结算
第十三条 设备家具维修结算依据《东北石油大学机关教辅单位办公设备(家具)报修单》、《东北石油大学机关教辅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维修结算验收单》及发票定期集中结算。
第十四条 设备家具维修费支出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签,伍万元以上还需主管校长审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