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的通知》(黑财行资函[2015]04号)和《东北石油大学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庆油院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校国有资产出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图书馆、实验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非办公、教学类用房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则上收回,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调剂使用。如确需继续出租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产出租审批手续:
(一)学校二级单位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出租申请。
(二)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出租申请文件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组织汇总上报到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对出租事项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四)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初审通过后,由学校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委托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签订合同等程序。
(五)学校持资产评估报告书、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产出租成交确认书及双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报送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确认。
三、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局对学校出租事项确认后,在省政府网站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资产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取得资产出租收入后,按规定缴入黑龙江省财政专户。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序的通知(黑财资函2015年4号文件)
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