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2023年学校办公用房复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李宏伟 时间:2023-06-14 点击数:
各院部、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黑管发[2023]18号)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做好我校办公用房复查和平台数据上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对学校办公用房情况进行再对照、再检查。
检查重点包括:
(一)已整改后反弹的、整改不到位的和新出现的超标违规问题。
(二)单位办公用房超标不按规定腾退移交的。
(三)企事业单位、协学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属于清理范围尚未腾退的。
(四)未经批准租(借)用、出租(借)办公用房的。
(五)超标准配备两处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处置办公用房的,特别是设置与办公无关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等区域、设施和家具的。
(七)办公用房信息瞒报、漏报、不报的,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二、有关政策
1、面积标准。这次复查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规定的标准。即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2、配置标准是限定配置的最高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对于超过使用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合用或工程改造的方式进行整改,但对于已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进行整改过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一般不再进行二次工程改造。
3、办公室不允许与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保密室等)以及教学科研用房(包括教研室、科研室、实验室等)混在一起。
4、办公用房面积以二级院(部)、机关各部(处)和直属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按照学校现行机构设置及干部职数配备文件规定的人数进行核定。临时聘用人员在办公用房标准面积核定时不计入本单位人员编制数量,在本单位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范围内解决办公场所。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本次工作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复查整改工作负总责,按照学校要求时限圆满完成本次工作任务。
2、实事求是。要对照《通知》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认真开展复查和整改工作,如实上报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3、管理常态化。要建立办公用房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凡单位由于人员变动、机构变动等原因导致单位办公用房调整,要及时上报学校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审批。
4、按时完成。各单位要在2023年6月19日下班前完成复查清理工作,纸质版材料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资产管理科办公室(机关楼511A),表格电子版发送至dyfcglk@163.com。
四、其他事项
1、各单位请在2022年填报的数据的基础上,认真核对修改,并填报本年度的办公用房信息。
2、学校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于6月末前对各单位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抽查检查,督促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3、教育厅核查小组将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及实际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将纳入高校评价体系。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规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的高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