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报损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其报废报损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 未经使用办理报废或者报损的仪器设备,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后,方可申请报废报损。
第四条 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要有原物存在,仪器设备丢失的,按仪器设备报损处理,并按照《大庆石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损毁赔偿处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对申请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由资产管理处将《报废报损资产明细表》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布,以便各部门根据需求进行选择,物尽其用。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条件
第六条 报废是指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在安保、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且造成公害又无法维修改造的仪器设备。
2、结构陈旧、性能低下或主要部件损坏,修复费用超过原值60%的仪器设备。
3、超过其使用寿命,基础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的仪器设备。
4、技术性能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仪器设备。
5、计量检测不合格,国家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6、仪器设备虽可用,但精度太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
7、按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部门)相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报损是指各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损:
1、由于人为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非正常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坏的设备。
2、丢失的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程序
第八条 拟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应由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1、单台(件)原始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组织本单位3位以上(含3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报损鉴定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2、单台(件)原始价值在10-50万元(含10万元、不含50万元)之间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3位以上(含3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报损鉴定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结论。
3、单台(件)原始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3位以上(含3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
第九条 报废报损仪器设备时,按规定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1、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处主页“文档下载”栏中下载并填写《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表》和《报废报损资产明细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待仪器设备报废报损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同意后,单位主管领导在相应表格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资产员将表格和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2、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始价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
3、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始价值在10万元-20万元之间(含10万元,不含20万元)的,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校领导审批。
4、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学校审批后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5、仪器设备单台(件)原始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学校审核后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
6、交通运输工具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仪器设备报废报损基本材料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报废仪器设备的,应提交《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表》、《报废报损资产明细表》、仪器设备所在固定资产明细账页。购置时间在15年之内的仪器设备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复印件,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应提供仪器设备照片。
2、报废汽车的,还应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和定编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3、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仪器设备的,还应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报损仪器设备,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东北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表》和《报废报损资产明细表》。
2、报损仪器设备原始价值凭证复印件。
3、报损仪器设备所在固定资产明细账页。
4、资产盘亏或损失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5、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6、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文件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7、其它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处理
第十二条 对己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进行退库处理,并统一回收,归入废品库。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拒交,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第十三条 对于回收归入废品库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处置小组对报废报损仪器设备的残值进行评估,经校领导批准后,以拍卖或协议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四条 已报废的车辆、锅炉、电梯等特种仪器设备的处理应当遵照国家或大庆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纳入学校资产账管理的个人及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含车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庆石油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报废设备再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