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1999]225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办督查组意见深入开展办公用房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黑群办发[20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功能用房是指除办公室用房外,具有其他功能的公有用房,如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服务大厅等。
第三条 办公用房面积以各二级院(部)、机关各部(处)和直属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是“定额配置、超额收回”。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依据是各单位科以上干部指数、科以下工作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含人事部门确定的外聘人员)及功能用房的现状及实际需求。
第五条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定额标准:
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24 m2
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18 m2
处 级:每人使用面积12 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 m2
第六条 现有功能用房应参照办公室用房定额标准严格核算控制面积,不再新增功能用房。
第七条不得擅自租借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或更改其用途;个人不得单独占用功能用房。
第八条如遇各单位干部指数和实际在岗人员数发生变化时,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重新核算办公用房定额。
第九条超标准办公用房的管理
(一)超过定额标准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对于不可分割的房间,应通过调整房间的方法解决。对于不宜分割且暂无法调整解决的,超过面积标准30%以内的,可继续使用;在30%~50%之间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在以后维修改造时进行处理;超出面积标准50%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腾退。
(二)一人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的,在主要任职单位保留一处用房,对于其他多占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
(三)离退休人员占用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腾退。
第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