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四章建筑标准
第五章建筑装修
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七章智能化系统
第八章附则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 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 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 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 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 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 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
| 适用对象
|
中央机关
| 中央部(委)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省级机关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 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市级机关
| 市(地、州、盟)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县级机关
| 县(市、旗)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乡级机关
| 乡(镇、苏木)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
|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办公用房
| 包括内容
|
基本办公用房
| 办公室
| 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服务用房
|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 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设备用房
|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附属用房
| 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
注:表中所称领导人员是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中央机关
| 部级正职
| 54
|
部级副职
| 42
|
正司(局)级
| 24
|
副司(局)级
| 18
|
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省级机关
| 省级正职
| 54
|
省级副职
| 42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市级机关
| 市级正职
| 42
|
市级副职
| 30
|
正局(处)级
| 24
|
副局(处)级
| 18
|
局(处)级以下
| 9
|
县级机关
| 县级正职
| 30
|
县级副职
| 24
|
正科级
| 18
|
副科级
| 12
|
科级以下
| 9
|
乡级机关
| 乡级正职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
乡级副职
|
乡级以下
|
注: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 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 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
| 使用面积 (平方米/人)
| 计算方法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7~9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
市级机关
| 6~8
| 200人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定。
|
县级机关
| 6~8
| 100人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规定和 精神自行做出规 定,原则上不得
超过县级机关。
| ——
|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 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 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 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 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 安全保卫的地点。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包括:建筑主体及其附属建筑用地、道路及停车用地、绿化用地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容积率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并应满足所在地城乡规划与建设的相关控制要求。
表 5 建筑容积率指标
类别
| 容积率
|
中央机关
| 2.0
|
省级机关
| 2.0
|
市级机关
| 1.2
|
县级机关
| 1.0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地面停车场面积指标为:汽车25 平方米/辆,自行车1.2 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1.8 平方米/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 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 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基本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表 6 的规定时,不宜单独建设。
表 6 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别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中央机关
| 6000
|
省级机关
| 6000
|
市级机关
| 4000
|
县级机关
| 2000
|
乡级机关
| ——
|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表7 的规定:
表 7 标准层建筑面积
分类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四层及以下办公用房
| 600
|
五层及以上多层办公用房
| 1000
|
高层办公用房
| 1200
|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门厅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8 的规定:
表 8 入口门厅的使用面积指标
类别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中央机关
| 300
|
省级机关
| 300
|
市级机关
| 240
|
县级机关
| 120
|
乡级机关
| 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 则上不得超过县级机关。
|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 室。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超出办公用房功能的其他空间或房间。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层高应根据办公室净高要求、结构形式及设施情况确定,不得超越净高规定或结构及设 施的合理技术条件加大层高。办公室的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5~2.7 米;
2、无集中空调设施的标准单间办公室宜为 2.6~2.8 米;
3、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6~2.8 米;
4、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大空间办公室宜为 2.8~3.0 米。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层的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米且不宜大于 1.8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米且不宜大于2.1 米。
2、走道长度>40 米时,单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5米且不宜大于 2.1米,双面布房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 1.8米且不宜大于2.5 米。
第三十三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满足国家有关无障碍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满足功能需求,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抗震、节能规范等的规定,并确保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期间能正常使用。
第五章 建筑装修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 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装修包括楼地面、墙面、柱面、天棚、内门窗、轻质隔墙、细部等,不包括活动家具、窗帘、 饰物等。
第三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可分为基本装修、中级装修、中高级装修三类,并宜符合表 9 的规定。
表9 装修标准
分类
| 装修要求
|
基本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经济型普通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楼地面可选用普通 PVC 地材、地砖、水泥砂浆等;墙、柱面选用普通涂料;天棚刷普通涂料或普通饰面板吊顶;门采用普通复合木门。
|
中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档复合木地板、PVC 地材、石材、地砖等;墙、柱面可选用中档饰面板、涂料或壁纸;天棚可做中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档 复合木门或玻璃门。
|
中高级装修
| 选用建筑所在地区中等价位、局部选用中高价位的装修材料或构配件。楼地面可选用中高档石材、木材、普通化纤地毯;墙、柱面可选用中档 饰面板或涂料;天棚可做中高档饰面板吊顶;门采用中高档复合木门或 玻璃门。
|
注:同等档次室内装修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 10 装修选用标准
类别
房间或部位
|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办 公 室
|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领导人员办公室
| 中高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服 务 用 房
| 会议室、接待室
| 中高级或中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其他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设备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附属用房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基本
|
主入口门厅及电梯厅
| 中高级
| 中级
| 中级或基本
| 基本
|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 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第四十二条 采暖地区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应做装饰性暖气罩。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包括墙面、柱面、外门窗、门头、台阶、坡道等。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 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 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包括:室内装修工程、室外装修工程造价。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 例,不宜超过表 11 的规定。
表 11 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
类别
| 比例(%)
|
中央机关
| 35
|
省级机关
| 35
|
市级机关
| 35
|
县级机关
| 30
|
乡级机关
| 25
|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 20℃, 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 26℃。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一个主立面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 0.6,其余朝向外窗的窗墙比不应大于 0.4,并满足自然采光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办公用房,应设置分楼层或分室内区域或分用户的室温可调控装置,并按使用部门或耗 能部门设置热、冷量分摊计量装置。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其供水设备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采用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洗手(脸)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延时自闭水嘴,便器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冲洗阀。卫生器具和配件均应采用节水型产 品。
第五十一条 各类用房或部位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 12 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部位
| 照度标准值(1X)
|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门厅等
| 300
|
档案室、资料室等
| 200
|
第五十二条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 措施。
第七章 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智能化系统宜由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构成,党政机关可根据各自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办 公用房智能化系统。
第五十四条 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建设应根据办公用房规模、办公 业务的综合性以及建筑设备的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 统、会议系统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 13 的规定。
表 13 信息设施系统配置标准
信息设施系统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
| ●
| ●
| ○
|
信息网络系统
| ●
| ●
| ●
| ●
|
综合布线系统
| ●
| ●
| ●
| ●
|
有线电视系统
| ●
| ●
| ●
| ●
|
广播系统
| ●
| ●
| ○
| ○
|
会议系统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办公业务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等。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 14 的规定。
表14 信息化应用系统配置标准
信息化应用系统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办公业务系统
| ●
| ●
| ●
| ○
|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
| ●
| ○
| ○
|
智能卡应用系统
| ●
| ●
| ○
| ○
|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 ●
| ●
| ●
| ○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应急响应系统等。办公用房内(或部分区域)对安全技术防范具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范 围,应实施符合特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系统配置标准宜符合表 15 的规定。
表 15 公共安全系统配置标准
公共安全系统
| 中央机关
省级机关
| 市级机关
| 县级机关
| 乡级机关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配置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 系统
| ●
| ●
| ○
| ○
|
入侵(周界)报警系统
| ●
| ●
| ●
| ●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
| ●
| ●
| ●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
| ●
| ●
| ○
|
电子巡查管理系统
| ●
| ●
| ○
| ○
|
应急响应系统
| 应纳入国家各级行政区域应急体系
|
注: ● 表示可配置; ○表示不宜配置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应根据各类机关办公工作业务和办公人员的岗位职能,配置相应的数据信息 端口和电话通信端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 号) 同时停止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