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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1-16 点击数: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厅字[2015]2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黑办发电[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的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饭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中关于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确定的原则,现就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办公用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以及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由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依据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确定的原则分别确定,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按照64号文件的要求做好所监管省属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

省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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