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第36号令)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包括利用学校各种资金及自筹资金购买的仪器设备、接受捐赠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要树立对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现有仪器设备,不断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三级管理(校、院、室),统一核算(设备科核算)。设备科是学校的设备主管部门,在主管处长和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设备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的资产员具体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备科的工作职责:
1、汇总各部门的设备计划、统一组织论证、将通过论证并经学校批准的设备计划送采购办进行采购;
2、负责设备的验收、分配和调配;
3、负责设备的维修和报废;
4、负责制定和实施设备的各项管理办法。
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其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先基础后提高为主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统称)实行专管共用,避免小而全,低效益的配备。不断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重视设备功能的开发工作,鼓励实验技术人员自己动手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高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六条 学校设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以专业管理为主。
第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此项工作、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备的划分标准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为: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5.符合上述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入的仪器设备也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辖范围。
6.单价在200元以下的设备列入二级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设备计划审批程序
第九条 经费预算。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在本年度末根据教学、科研、办公、生产等实际需要,提前做出下一年度所需设备经费预算,报设备科汇总后统一向财务管理部门递交设备经费预算。最后由学校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设备经费预算后,各部门开始编制下一年度设备计划。
第十条 设备计划。学校各部门的设备预算计划经本单位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上交设备科。设备科经过汇总后,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并经校长审核通过后,由设备科递交采购办待下一年度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编制原则。设备计划的编制必须以教学、科研、办公和生产的实际需要为基础认真进行。各单位要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提高投资效益。在申报计划时要作到三不:即学校现有的设备能基本满足需要的不重复购置;学校能自己制造的不外订;国内设备能满足要求的不引进国外设备的原则。对不负责任或虚报计划,造成设备积压和闲置浪费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大庆石油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需要自制设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计划,报实验室管理科。申请计划应对其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进行试制并报设备科备案。试制结束,经组织鉴定合格后,由设备科验收入帐。
第四章 设备的订购和验收
第十四条 设备科是学校设备计划的主管部门。学校所有设备购置计划必须由设备科统一负责,各单位不得自行订货。
第十五条 采购办是学校的采购主管部门。设备的采购由学校采购办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设备科是学校设备验收的主管部门。所有设备的验收手续必须由设备科汇总。
第十七条 国内设备到货后,领用单位必须在十日内验收完毕。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国外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开箱验收,验收时要有档案馆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在设备验收时,要认真检查设备是否完整,性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有破损、缺坏等情况,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设备科,以便通过采购办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或赔、补等手续。国外设备如出现上述情况,要立即会同商检、海关等部门,向国外供货方提出索赔,并完成索赔工作。各单位如逾期不验收,不作质量评价或对查出问题不认真追查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在设备开箱验收合格后,各单位要及时到设备科办理验收手续。办理验收手续要准备好以下数据: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以上数据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标牌和说明书填写,数据不全者,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统一由资产员凭设备验收单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无设备验收单,财务科不予报销。设备验收单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以备今后设备交接、清查、维护及报废时使用。
第五章 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备科全面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凡构成设备的,不论资产来源如何均归设备科管理,各二级单位的资产员对所管设备的保管、养护、使用、维修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备科要建立设备分户明细帐,领用单位要有设备保管帐。要坚持保养、使用、改造、维修进行记录的制度,设备科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资产员对所保管的设备每年要清点一次,做到物、帐相符。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如:定人定机制、交接班制、定期检查保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努力做到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帐物相符,摆放整齐。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保管人和操作人,由专人负责保管、掌握和指导使用,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同时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为了防止设备的技术资料丢失,影响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一般设备的技术资料和说明书等文件,统一由设备保管人集中保管,建立设备资料查阅手续;国外引进设备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一律交学校档案馆保管,由档案馆复制一份交领用单位,具体办法按照《大庆石油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随机配套的仪器、仪表、元器件、工具等,应随主机保管,并有配件清单。
设备保管人调动工作或离职半年以上的,必须向接管(或代管)人员进行交接,并有资产员参加,交接清楚后到设备科备案,方可离职。
校内发生组织、人事调动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知设备科并由设备科下发《校内人员变动设备交接单》,进行设备保管人员交接。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调配和转借。设备的调配由设备科统一管理,调配设备由设备科开调配单,调出单位未见调配单不准私自调出设备。
校内一般设备的转借,经双方协商,经单位设备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即可。大型精密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实必须借用时,须报设备科批准后方可借用。
学校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外单位需使用时,一般限于在校内为其服务。统一到设备科接洽,由设备科安排,并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设备的维修、研制和开发。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同时积极鼓励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开展这项工作,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思想。
凡对仪器设备进行较大的修理、修复、研制、开发工作,可填写实验室建设开发协议书,由设备科批准后实施。设备科要对维修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查明原因,按实际技术状况确定维修内容。大型精密设备的维修要从严掌握,未经批准不得自修或外修。外修一般以返原厂修理为主,并签定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大修周期、保用时间、质量标准、罚款细则等条款。在修理过程中可以对设备的局部结构进行改动,但必须有书面技术方案和报告,经设备科批准后方可实行。
根据维修、研制、开发仪器设备的工作量,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以及节约资金情况,分别按不同类型实行经济挂勾。专业维修人员实行定额承包制,并按合同规定发放奖金;兼职或业余维修人员按外修价的10%~20%提取劳务酬金或奖金;研制、开发仪器设备按节约资金额的10%~25%提取劳务酬金或奖金。
设备的拆改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大型精密设备的拆改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拆改设备,对私拆改设备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备的有偿使用。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及对外服务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一定费用。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报废。设备报废按《大庆石油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搞好校内外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按照《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能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理。对各单位的闲置浪费设备,设备科有权调剂使用。
第三十条 对仪器设备在采购、验收、使用、保管、维修、研制、开发工作中,因失职或失误造成损坏或丢失情况,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被盗后应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及时报案,并报设备科备案。丢失和被盗的处理按照《大庆石油学院设备丢失和损坏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内财务独立核算部门利用自有经费购进的设备也按此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科负责解释。